西安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于11月1日起入户
发布于:2020-09-09 09:08   来源:三秦都市报   作者:李天娇

本报讯(记者 李天娇)记者昨日从西安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了解到,11月1日至30日,全市将入户进行人口普查正式登记(或由普查对象根据意愿通过互联网自主填报)和对登记资料核对复查。届时将组织媒体对基层普查员入户登记工作进行现场采访报道,对普查对象支持配合普查工作进行正面宣传。

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20年11月1日零时。在11月1日人口普查正式登记前,各区县、开发区人口普查机构将派普查员入户进行基本情况摸底。凡普查标准时点居住在西安市的自然人,包括在西安居住以及未居住在西安但户籍在西安的人(含在中国境外但未定居的西安市民),都属于人口普查对象。已经在境外定居的西安市民,以及来西安出差、旅游等短期停留的人员,不属于人口普查对象。

据悉,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原则。每个自然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也必须登记相应信息。登记内容主要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普查员登记时,工作人员将佩戴西安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制发的普查员证。任何冒充普查员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人口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如实按时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信息或资料。对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对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要依法予以保密,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如有违反普查规定和损害普查对象合法权益的情形,可向西安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029-86788053,举报邮箱:xasjzfc@yeah.net。


责任编辑:窦娣